张明瑞、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
栏目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25-07-19 23:28:15
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
执 行 裁 定 书
(2018)豫0326执恢80号
申请执行人张明瑞,男,1967年8月10日生,汉族,住汝阳县。
被执行人李晓辉,男,1981年10月8日生,住汝阳县,农民。
被执行人郭亚平,女,1984年1月20日生,住址同上,李晓辉之妻。
被执行人:张文豪,男,1976年10月22日生,住汝阳县,系汝阳农行职工。
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(2015)豫03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明瑞申请执行李晓辉、郭亚平、张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在执行过程中,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私下和解,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,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一)项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(2018)豫0326执恢80号执行案件。终结执行后,申请执行人可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长  杨毅杰
审判员  李青锋
审判员  任素梅
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
书记员  杜亚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