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进军、张明瑞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栏目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25-07-19 23:32:07
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8)豫0326民申11号
申请再审人(原审原告):史进军,男,汉族,1961年10月5日生,住洛阳市洛龙区。
委托代理人:路明豪,男,汉族,1988年3月9日生,住汝阳县,系史进军女婿。特别授权。
再审被申请人(原审被告):张明瑞,男,汉族,1967年8月10日生,住汝阳县。
委托代理人:杜建斌,汝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特别授权。
申请再审人史进军与被申请人张明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,因申请再审人不服本院(2015)汝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,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:一、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(2015)汝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;二、一审、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原审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两层以上的出路问题无支持。判决书生效后,被申请人又将所谓的1.9米宽的出路变为门市房,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,应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请求。
被申请人辩称,原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。
本院认为:申请再审人史进军不服(2015)汝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,申请再审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本诉判决书生效后将1.9米宽的出路改为门市房,其行为侵占了申请人的利益,以此为新的理由要求撤销(2015)汝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。申请再审人提出的理由发生在(2015)汝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,是新的法律关系,申请再审人要求撤销原判决理由不能成立。另外,在再审审查过程中,申请再审人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书的其他证据,故其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:
驳回申请再审人史进军的再审申请。
审 判 长 张为民
审 判 员 冯建设
人民陪审员 陈剑锋
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
书 记 员 史 铎